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一直按照財稅[2010]121號合并地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去年下半年公司又購買了一塊土地,今年年初辦理出土地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目前在廠房建設中,預計明年才能將廠房建筑物等建設完畢。請問老師,就納稅而言,我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是否需要將兩塊地的地價和土地面積合并計算房產增加值來繳納房產稅?還是繼續按照原計算方法不考慮第二塊新買的土地部分,待新廠房建好后合并相應的地價、面積計算繳納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二塊地對應與新建廠房。待新廠房建成后,按財稅[2010]121號規定確認計征房產稅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