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公司為了幫地方完成稅收任務,去年多入了一部分收入,多開發票給公司的關聯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已全部上繳,今年想減少去年多入的那部分收入,今年已經體現虧損。從去年和今年聯合起來看,未有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并且還預交了稅款,請問這樣是否違反稅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今年想減少去年的收入,可以作為退貨處理。但是你們這種屬于虛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第二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