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在我們公司考慮設立兩家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一家是從事種植業的,一家從事養殖業的,將來種植分公司的產品供給養殖分公司時,是否必須通過開具發票的方式。問了一些人員說是不在同一地區的,要開具發票;那這兩家分公司在同一個區域,可以不開發票嗎?如果不開發票的話,種植分公司的產品供給養殖分公司時,憑什么確認收入,而養殖分公司取得物料時,憑什么資料來入賬呢。如果解答請說詳細些,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兩家分公司均為增值稅納稅人。種植分公司的產品供給養殖分公司,發生了產品銷售行為,種植分公司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報表匯總為簡單的合并,對沖內部往來、內部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