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云南省運輸公司,前期我公司車輛購置為了運送大理石荒料。現我公司承運云南本地一家大型化工公司的磷礦石,我公司車輛裝置無法運輸。磷礦石的運輸經請個人車輛運送。在營業稅下我公司讓對方對稅務局代開發票,我公司付個人代運費用作為運輸成本入賬。中間差價很低,我公司仍有部分個人代運費用未開到發票,現此部分如何處理較好,是現在去開代開票還是等8月1日后再處理?營改增后我公司因金額較大,極有可能認定為一定納稅人,但進項我公司還是難以取到,我公司如何做稅負更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現在去開代開票。按3%交營業稅。你公司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