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2年帳面有未分配利潤100萬,2013年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了10電,未分配利潤有余額90萬。5月份補交2012年所得稅20萬直接通過應交稅金走的,未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調整。6月份按照5月末未配利潤的90萬向股東分配,7月份發現應補交二季度20萬所得稅。如現在調整未分配利潤,就會出現未分配利潤為負數20萬(多分配2012年利潤)。請問這樣可以嗎,負數可以嗎?
(我想調整下,是在7月份調整,但會出現負數,或是在年底2013年利潤結轉前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即未分配利潤為負數時不能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