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境內外資銀行,與一家韓資企業簽訂外幣借款合同,為降低該筆貸款風險,合同約定由貸款企業韓國總部作擔保,我行同時為此筆貸款在韓國貿易金融公社購買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企業作為利息費用支付后支付韓國貿易保險金融公社】,約定在借款協議均有規定,請問我行支付的上述保險費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的第二條擔保相同性質費用,根據中韓協定及國稅函【2011】358號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上述保險費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的第二條擔保相同性質費用,可以根據中韓協定及國稅函【2011】358號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