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3年向股東分配完2012年末未分配利潤100萬元后補交了2012年部分款項而調整了未分配利潤,(先分配后調整的)未分配利潤所以出現了-50萬(2012年利潤支付多了50萬),請問是否可以用一般盈余公積沖減未分配利潤的-50萬,我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
第一種答案: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即未分配利潤為負數時不能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種答案: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用一般盈余公積沖減未分配利潤。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請問是應退回多付的,還是可以用盈余公積金沖減多支付的利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退回多付的,如果是經營虧損形成的未分配利潤負數,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