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公司于2003年3月成立,股東為國內2自然人, 2003年6月和2004年6原兩位股東將部分股份轉讓給其他13位股東國內自然人。2005年3月原13位國內自然人股東將其100%股份轉讓給一外商投資者, 公司相應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yè). 公司運行良好至今。在2005年2月28日帳面留有部分未分配利潤,由于公司運行良好2007年12月31日帳面增加了未分配利潤。
請問根據(jù)財稅[2008]1文,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利潤的優(yōu)惠政策的中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yè)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所得稅。所指的累積未分配利潤是否包括該公司2005年2月28日 帳面留有的未分配利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100%股權收購時,上述未分配利潤若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且原自然人股東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分配上述未分配利潤時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免稅待遇。(目前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