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委托個人在信用社的一筆貸款,貸款進的是公司的公戶,利息以公司歸還,記入財務費用,該利息在匯算時應作調整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信用社與個人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的利息不能在你公司稅前扣除。
2、可以作為企業向個人借款處理:
1)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2)職工的利息收入應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利息支出的入賬依據。
3)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作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