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稅[2013]37號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九)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請問這個規定屬實嗎?能不能具體的給我們解釋一下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個規定屬實。哪一點不清楚?需要解釋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