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
我單位是電網企業,每年均有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購入,在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我單位均進行了進項稅抵扣,在本月的2010-2012年納稅自查中,稅務部門認為我單位用于局機關的這類設備進項稅不能進行抵扣認證,說是這些電腦登設備不是直接用于生產屬非應稅項目,但我單位為電網企業,所以的機關部門均是為生產服務請問現行稅法中對這類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問題1:如何不能抵扣,請給予相關稅法規定的問題?問題2:如果能進行抵扣,也請提供可進行抵扣認證的稅法支撐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直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入的固定資產即用于應稅項目也用于非應稅項目,進項稅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2、問題關鍵是對“局機關”的認識上?是行政管理部門,還是生產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