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客戶總機構與門店是匯總納稅,我司開票給其總公司,可否由其門店回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可行。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否則為不按規定開具發票。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