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單位領導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單位,2012年獲得政府先進單位,要求企業自籌資金對領導層進行獎勵,現我單位怎樣支付能夠降低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把獎勵資金同績效工資當月一起發視同全年一次性獎勵計算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視同全年一次性獎金:
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除以12個月的目的是確定應納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