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的土地是劃撥地,在計算自用房產稅時按規定劃撥地不用并入房產原值一同計算繳納房產稅,請問這一規定在哪號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過去會計制度規定除國家劃撥的土地不計土地價值外,其余的都需計入房產原值,故稅法規定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
財稅地[1987]3號
根據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