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在2012年有一部分樣品,視同銷售交納了增值稅。2012年匯算清繳時,增值稅銷售收入與所得稅銷售收入比對有此差額,稅務部門要求這部分樣品交納所得稅,但是稅務報告并未指出這一點,請問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文件支持稅務報告。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