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向境外出口貨物,并與境外個人簽訂推廣服務合同并支付傭金,問:境內企業在支付款項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營業稅?
看看下面的解釋是否正確?
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一條第二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五條對“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加以明確:“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因此,境外個人,在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屬于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其提供勞務全部發生在境外,所得來源地按照實際提供勞務地作為所得來源地,其不夠成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不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得,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由于境外個人在境內無代理人,其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應該由境內接受勞務單位代扣營業稅。
另,請問該項業務,境外個人從我公司取得傭金是否為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與境內所得的概念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上述解釋是正確的。從你公司取得的該傭金如果相關的勞務發生在境外,該傭金屬于境外所得。境外所得與境內所得的判斷依據就是勞務發生地。勞務發生在境外就是境外所得,勞務發生在境內就是境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