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礦山企業,今年購進兩輛慶鈴皮卡車用于生產保障,稅局在對我公司稽查時認為,皮卡車只能抵扣長城皮卡和江鈴皮卡,請問這個說法有沒有依據?企業應該怎么說服稅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8月1日以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應征消費稅的汽車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33號
四、關于調整稅目稅率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2、8月1日后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2.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