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1年1月17日,我公司銷售給A公司1#燃料油1,040.84噸,實現消費稅845,162.08元,并已繳納該稅款。因當時正處于石腦油、燃料油新舊政策交替時期,且我公司并不清楚A公司是否將購買的1#燃料油用于乙烯、芳烴的生產,所以當時的處理方式就是要求A公司提供石腦油、燃料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五聯單),公司填具五聯單后,交給A公司并由其交給A公司主管國稅局,A公司主管國稅局將回執聯傳遞給我公司主管國稅局后,我公司在接到我公司主管國稅局的通知后再進行消費稅抵免的賬務處理。
2012年8月份,A公司提供了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我公司填寫了五聯單后把免稅聯留在財務部,回執聯、核銷聯、存根聯交給了A公司。經核實A公司主管國稅局已于2012年8月25日將回執聯傳給我公司主管國稅局,但我公司主管國稅局一直未通知我公司,因此我公司這筆消費稅的抵免一直未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文,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下同)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執行;生產企業取得《證明單》并已繳納消費稅的,稅務機關予以退還消費稅或準予抵減下期消費稅。請問我公司今年能否將該筆消費稅額845,162.08元遞減下期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多交稅款在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因此該筆消費稅額845,162.08元 可以申請退還,或抵減下期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