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海南的生產銷售企業,現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一家物流公司開來的稅率為6%的代理運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日期為2013年7月30日,因我公司所在的海南地區從2013年8月1日才開始進行“營改增”,請問,我公司拿到的7月30日開出來的物流代理發票,能不能在8月份進行增值稅的進項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廣東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