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需請教問題背景為:A公司為融資租賃公司,具有電站買賣資質。B、C公司為關聯公司,其中B公司具有電站建設資質。A、B公司在甲地,C公司在乙地,電廠將建設在乙地。現期望A公司給B公司融資租賃在 乙地建設電站,電站完成后B公司賣給A公司,再由A公司經營性租賃為C公司。
問題是:A、B公司均在甲地,以上發生在乙地的買賣電站及出租電站行為是否必須在乙地創建分公司或者辦理臨時納稅登記證在乙地納稅?或者A、B公司在甲地辦理異地經營登記后,仍在甲地納稅即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征管法的的規定,如果異地經營超過180天就要辦理稅務登記。未超過180天只需到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無論哪種情況,營業稅均應在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與總機構匯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