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生產型出口企業(yè),與客戶簽訂了一份模具制造合同,合同是如下規(guī)定的:模具的所有權歸屬客戶,客戶分次累計支付我公司模具款USD27萬,模具生產的產品銷售給客戶,當我公司累計向客戶銷售5.5萬臺產品時,我公司將收取的模具款USD27萬退還給客戶。現我公司已經收取了模具款USD27萬,但完成5.5萬臺銷售的時間尚不能預計,初步估計為10年。
為制造模具我公司聯系了一家供貨商制造模具,并與其簽訂了合同,我公司需對供應商支付模具制造費46萬人民幣。現款項已經支付,對方開具了46萬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現請問老師,對于收取客戶的模具費USD27萬和支付給加工商的46萬人民幣我公司該如何入帳為好?客戶預付的模具費我公司一直記在客戶往來,未確認收入,也未交納增值稅,是否存在稅務隱患?按收入的確認原則,此筆款又存在不確定性,因為有返還的條件存在。而支付給加工商的46萬人民幣又是否該一次性確認為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存在稅務隱患。從會計準則的角度可以不確認收入,但依據增值稅條例及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應當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而支付給加工商的46萬人民幣可以確認為費用在稅前扣除,并可抵扣進項稅。模具款USD27萬退還給客戶時再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