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其分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抬頭為其分公司名稱,要求我司直接付款給其總公司賬戶,請問,這樣操作對我司有風險嗎?或者可以要求對方出具什么證明規避這種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這是基本原則。違背這一原則,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