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外委給哈爾濱金龍振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由于業務變更,自2013年5月起,集安市辰拓不再承運并終止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哈爾濱金龍振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將與我公司簽訂合同承運并開具運費發票。但因業務交接期間,由金龍振興物流代開運費發票,但附件的相關的交接單屬于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請問,我公司所附附件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所屬期間我公司地區尚未開始營改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這是基本原則。故,問題的關鍵是,運輸費支付給誰,誰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