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后因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變更為哈爾濱金龍振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由于業務變更,自2013年5月起,集安市辰拓不再承運并終止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哈爾濱金龍振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將與我公司簽訂合同承運并開具運費發票。但因業務交接期間,由金龍振興物流開具運費發票,但附件的相關的交接單屬于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請問,我公司所附附件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將集安市辰拓運輸有限公司變更為哈爾濱金龍振興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向稅務機關做備案說明,不存在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