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按有關規則每年稅后利潤提取10%的儲備基金,但今年也許會發生虧損,請問能否把以前年度留存的儲備基金彌補虧損嗎? 以及轉增利潤?如何操作?需要得到有關部門同意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