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境外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約定每年2月份開具上年度按銷售提成部分費用的發票,并于6月份支付。我公司做法:每月按銷售計提此部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及其他應付款科目。請問:我公司為境外公司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預提所得稅的時間:1、每月計提進費用時?2、次年2月份外方開發票時?3、次年6月份支付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1、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到期應支付時為計入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