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
您好!因公司地址變更沒有及時通知到供應商,導致公司取得增值稅發票中的地址與公司實際地址不附,請問該事項是否影響發票在所得稅前抵扣?
理解雖然發票開具地址與實際地址不附,但公司取得的發票都是真實有效的,因此,不適用以下稅法規定,請問理解是否有誤?“魯國稅發(1995)77號;國稅發(2006)156號、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國稅發(2006)156號;國稅發(2008)40號,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及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以上,請專家給予指導意見,期盼您的反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開票有誤的處理規定:
1、有關發票作廢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2、有關開紅字發票的規定:
1)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