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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48號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應當征稅的,海關按照以下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二)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三)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四)加工企業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海關審查確定的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