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如果外地的施工方給我們做工程,他們在我們這邊的地稅開票,如果我們和稅務局有代扣代繳協議的話,這個稅票應該以誰的名義開呢?這個稅票是我們作為入賬依據還是施工方作為入賬依據?如果我們沒有和稅務局有代扣代繳協議的話這個稅票又該怎么開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跨省經營還涉及按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應由納稅人(施工企業)自行繳納稅款。
2、假使稅務機關委托你公司代扣代繳,納稅人填寫施工方,代扣代繳義務人填寫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