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固定資產維修費: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和當期費用的界定會計和稅法上的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資產價值(計稅基礎)。會計政策與稅收政策規定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2、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