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37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這樣的話如果是車輛租賃或者運輸業務的發生,勞務接收方該如何抵扣稅金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稅[2013]37號有關規定:
2)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運輸業務不屬于租賃行為。
3、租賃業務如果可以終止,終止后重新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