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外商醫藥制造業,咨詢以下幾個問題,希望分別能回答,謝謝。
1、以前年度稅后凈利潤提取的應付職薪酬及獎勵基金,如何使用,有相關使用的規定嗎?
2、如果我公司以所有者權益(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增資,應如何操作,中方及外方股東在增資的過程會產生哪些納稅義務,相關依據是什么。
3、如果其中一方中方股東以實物增資,一種方法直接以實物增資;另一種方法先分配股利給股東,再購買股東的實物,這兩種方法有什么不同,會分別產生什么樣的納稅義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將2002年~2007年度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外國投資者分取的股息、紅利,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用2008年的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
對內資法人股東增資環節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3、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回復,可結合答復2自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