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為一家新設公司,目前正在進行基本建設,由于各種原因的影響,我們公司現在成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基本建設的相關業務要放到分公司進行核算,但現在基建的事項有以下兩種情況:
1、部分已訂購的設備,已按前期預付款項開具了部分設備的發票,比如開了此設備款項的40%的發票,已在總公司進行了在建工程的核算,后期因尚未付款也未安裝故發票均未開具
2、土建工程的已預付了20%款項及第一筆工程進度款,且承建方已等額開具了發票,已在總公司進行了在建工程的核算。
以上涉及到的設備及土建工程均將轉至分公司進行核算,那么在對這些資產進行劃撥時,會涉及到哪些稅種,如何處理稅收能夠最少。已開具的設備和土建發票需要退票重新開具嗎?
麻煩您解答,并告知相關稅法依據,十分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若該基本建設項目涉及審批、付款、發票諸多問題,待項目完工轉固定資產后,再將此項目劃轉到分公司。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該固定資產總賬在總公司,分公司建明細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劃轉固定資產增值稅不視同銷售。存貨在總分之間轉移,用于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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