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對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沒有計提完折舊,能否一次性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有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稅務文件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可以采取報廢處理,但是不可以一次性提取折舊。具體文件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把固定資產界定為: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于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墻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施等。
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施,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產重置完全價值,是指按現行市場價格重新購置某項固定資產所需支付的金額。)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四種:①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③債務轉為資本;④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第(二)項(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
直線法折舊 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或: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固定資產折舊起止時間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在報廢時,預計殘料變價收入扣除清算時清算費用后的凈值。
折舊的最低年限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