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們是一個純純的畜牧公司,主要就是養豬,沒有別的業務,按稅法規定養豬是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減免的,稅務部門也這樣做了,但是在檢查去年所得稅匯算時,提出公司去年收到的財政補貼和企業減免的增值稅,不屬于企業養殖這個所得,要讓我們補稅,那個財政補貼是政府為了抑制物價上漲,發改委不允許企業漲價給予的補貼,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合理的,就算這個補貼和減免的增值稅也是因為養殖這個行業才得到的,怎么能說和養殖這個行業沒有關系,不在減稅范圍呢。但又找不出來具體能說服的依據,希望能得到你們的幫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不包括出口退稅款)需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