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近期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是否需要改變被投資方接受投資時和支付股息時的會計處理?公告說“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在會計處理上怎么做?公告頒布之前被投資企業在接受該類投資時是作為增加所有者權益處理,支付股息平時是掛往來,至贖回投資時一并作為投資溢價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該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稅務處理:
1)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被投資企業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