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我公司從事交通運輸,在組織機構所在地以外從事運輸服務,業務相對穩定。請問,是否有必要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增值稅及其附加能否回機構所在地繳納?有何稅收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征管法的規定,異地經營超過180天就要辦理稅務登記。在未辦理稅務登記前可向機構所在地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