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贛國稅函[2012]47號文規定,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計提范圍為:市(縣、區)新老城區、工業園區、開發區、大型工礦區以及鄉鎮大工業用電以外的鄉鎮以下(含鄉鎮)用電。因此,我公司按照鄉鎮大工業用電以外的鄉鎮用電量計提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近日,我市國稅局在對我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提出,贛國稅函[2012]47號是延續財稅字[1998]47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精神,財稅字[1998]47號文規定如下: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不再征收入庫。市國稅局指出我公司不應對鄉鎮1KV——10KV的非居照明、非工業以及商業用電三種用電性質計提農村電網維護費。按我公司理解,此三種類型用電均屬于計提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的范圍。應該如何確定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銷售額的計提范圍,望各位專家給出意見。
另:贛國稅函[2012]47號文還規定該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處理不作調整。若按照我市國稅局的理解需對鄉鎮1KV——10KV的非居照明、非工業以及商業用電三種用電性質計提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作出調整,那對2012年及以前計提的農村電網維護費銷售額是否就不需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抱歉,農村電網的概念由國家電網公司制定,可以咨詢國家電網公司。
《國家電網公司關于農村電網維護管理費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電網農[2006]6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反映,部分地區的農村電管站改制后,農村電網維護費原由農村電管站收取改為由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取(以下稱其他單位)。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是否免征增值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鑒于部分地區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后,只是收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