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煤礦設計公司)與B公司簽訂采礦承包合同(5年),B公司有礦山價值8000萬元,A公司以6400萬元價格簽訂礦山總成本業務,卻將開采出的礦山以約定的價格給B公司.問題:
1、B公司收到6400萬元是否在當期全部計入損益,要繳納哪些稅?
2、A公司支付的6400萬元是當期全部計入損益還是計入無形資產分5年攤銷?
3、A公司將開采出的礦山以約定價格給B公司,A公司是否要繳納資源稅?
4、上述業務從法律上妥否?
煩請專家給予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請問:是承包經營還是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采礦權?
2、承包經營,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為承包經營。
3、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采礦權,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的范疇。
4、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6號)
5、銷售礦產品需要交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