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交通運輸企業(已營改增),負責生產廠家產品車的運輸及該廠家生產物料的配送業務(根據指令分撿并按要求運送到指定區域),同時我公司將部分產品車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運輸商(以下統稱運輸商)負責運輸。由我公司向生產廠家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價款后再支付給運輸商運費,運輸商給我公司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車運輸及生產物料的配送業務分開核算。
1、 我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每月對運輸商的運輸情況進行考核,① 對運輸商的考核扣款,我公司在收到運輸商的考核扣款時,提供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② 對運輸商的考核獎勵款,我公司在支付獎勵款時,運輸商給我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作為價外費用)。請問,我公司以上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不,我公司該如何處理?稅法如何規定?也有說法是對運輸商的考核扣款,我公司不應該開票繳納流轉稅,在收到扣款時開具收據繳納所得稅即可?
2、 我公司負責向保險公司購買運輸產品車的財產保險,運輸商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壞時,先由運輸商墊付維修費后,再由我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我公司在收到保險公司賠款后,根據合同約定先扣除賠款金額的10%質損金,余款再轉付給墊付維修費的運輸商。該10%質損金收入我公司開具服務業發票給運輸商并繳納營業稅,此種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不,該如何處理,稅法如何規定?
3、對該廠家生產物料的配送(分撿及運送)業務,我公司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稅率11%),此種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不,該如何處理,稅法如何規定?也有說法是我公司應該按裝卸搬運業務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 你公司以上第一條處理不符合稅法規定。這屬于折扣折讓,應由對方開具紅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因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納稅人發生的銷售折扣或折讓行為應如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研究,明確如下:?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該10%質損金收入無專門的文件規定。個人的理解這不屬于經營收入不需要開具服務業發票,不交營業稅。開收據即可。
3、此種處理符合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