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家國際物流企業,主要是代理進出口業務的報關、報檢業務。其中的業務之一是代理客戶結算火車站運費。其資金流向是客戶匯款至我司→我司將款轉付火車站,票據流向是火車站開票給客戶→我司取票→交票給客戶。我司只按收取的代理費報計收入,鐵路運費只是代收代付往來款項。
我司從2013.8.1起屬“營改增”企業,按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代收款項、代墊款項……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請問:我司對鐵路運費的操作是否存在涉稅風險?如有,應如何規避?
另一個問題:我司在業務操作過程中,還會代客戶采購一些現場所需的材料、機器配件等。我司代墊費用后將發票交客戶結算,客戶再將款項匯至我司賬戶。此代墊費用不納入我司營業收入;此代墊費用也不屬公司的費用,我公司的代理性質不可能銷售材料,不可能由商家開票給我司,我司再開票給代理的客戶。請問,這樣操作是否合規?如不合規,應如何調整?
就是我們代付客戶付款,而發票開給客戶,按營改增37號計我們的銷售收入還是按增值稅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屬于價外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司對鐵路運費的操作不存在涉稅風險。
另一個問題:這樣操作不合規,代購行為應不墊付資金。建議簽訂代購合同,并墊付資金。根據財稅字[1994]第026號通知,代購貨物行為不征增值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