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們有倉租業務,倉租是營業稅,本來是房東開營業稅發票給我們,我們再開營業稅發票給客戶,我做為財務負責人,覺得這樣屬于重復納稅,我想重新做個補充協議讓房東直接開票給客戶,我公司只開房東開的票與我們以前開票的那個差額給到客戶.
這樣的話會不會有涉稅風險?
比方說房東開票給我司是50萬,我們開給客戶是70萬,現在我想房東直接開票50萬給客戶,我們只開20萬的差額給房東。
這個你們認為我們跟客戶房東之間做個補充協議還是三方合同呢?我就想知道我們這種處理方法是做授權書就行了,還是一定要三方合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有涉稅風險。轉租行為也要全額交營業稅。
國稅發[1995]76號
五、關于轉租業務征稅問題
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追問:
我不轉租,只是讓房東把80%的租金直接跟我們的客戶租,20%的面積由房東租給我們,我們再租給客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們是變相的轉租行為。拆租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例如:80%直接租賃給客戶,20%租賃你公司,你公司然后再租賃給客戶,對于出租方來講20%是沒收到租金的,其實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