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在進行改擴建,從第三方購進了一批舊設備進行安裝,這些生產設備要進行鋼結構安裝,這些鋼結構是固定在房物的柱子上及地面上的,我想問下對鋼結構的安裝這塊能不能抵扣?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1、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2、是否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請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財稅[2009]113號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構筑物代碼內則進項稅可以抵扣。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