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擬以所持有固定資產(包括08年前有部分)對外投資設立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占比60%,按工商部門規定需評估作價。問:1.投資方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是否要視同銷售?如果是,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什么金額開票發票?賬務如何處理?2.被投資方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按什么金額記錄實收資本?如何賬務處理?如何折舊,相應折舊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抵扣?3.因為如果開票需繳納附征稅費,增加投資成本,是否投資可以不用繳納城建教育等附加或者有什么方法避免?4.如果評估值超過資產凈值,可否協議以凈值作為投資成本?否則,是否存在評估增值征企業所得稅問題?5.如果以存貨投資,是否存在同樣以上問題? 問題較多較細,敬期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投資方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公允價(評估價)開具發票。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貸:應交稅金(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
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2.被投資方可以抵扣進項稅,按協議金額記錄實收資本,如果有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借:固定資產,貸:實收資本。按稅法規定的年限計提折舊,相應折舊可以所得稅前抵扣。
3.只要繳納了增值稅,就要繳納城建教育等附加,無法避免
4.可以協議以凈值作為投資成本。評估增值部分需交企業所得稅
5.如果以存貨投資,與上述答復基本相同。只是增值稅按17%計提銷項稅,而不是4%減半征收。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2009年后購入的設備投資沒有減半,按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