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目前運輸收入與成本、倉儲收入與成本不能像銷售企業商品一樣一一匹配,原因在于人工成本計入管理費用,部分發票不能及時取得,結算時,成本費用未分配至各客戶,例如襄樊巨泰就有132萬不能開發票,若要取得發票,我司需加12%的稅錢,對方方可開票,請問這種情況如何解決?由于巨泰無法開票,我司用從財政局取得的企業發展基金34萬付了房租,請問企業發展基金需繳稅嗎?使用企業發展基金的賬務處理是:借:遞延收益-專項應付款-企業發展基金 34萬 (巨泰房租) 貸:銀行存款 34萬 這樣做賬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解決的唯一辦法就是取得發票,沒有其他好辦法,從財政局取得的企業發展基金34萬付房租不合理。企業發展基金如果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規定專款專用,可以不用繳企業所得稅,否則要交企業所得稅。上述做賬不合理,建議改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