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總公司在分公司成立之初購建了部分固定資產,發票開具給總公司,分公司成立近兩個月并建立了核算帳套,目前總公司準備向異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調撥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此種行為總公司是否用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用交增值稅和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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