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融資租賃的車輛開具的是對方單位的戶頭,那我公司如何計提折舊?到期時轉讓給我單位,計入什么科目?固定資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營改增的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2、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預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
銀行存款
支付租賃費:
借:長期預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
貸:銀行存款
每月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計提折舊:
借:相關費用科目
貸:累計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
財會[2006]3號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第十五條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提取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