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農民合作社社員的股本金需交納印花稅嗎?
2、農民合作社出售給社員農資所產生的利潤需交納所得稅嗎?
3、農民合作社聘用季節性、臨時性農民工所支付的工資需交納養老保險嗎?
5、農民合作社從供應商處采購農資的采購合同需交納印花稅嗎?
6、農民合作社將物資銷售給社員以外的單位需交納印花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8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1、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2、農民合作社出售給社員的農業生產資料不屬于企業所得免稅范圍。
3、下文將企業雇傭的季節工、臨時工取得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將其歸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應交納養老保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農民合作社從供應商處采購農資的采購合同需交納印花稅。
5、農民合作社將物資銷售給社員以外的單位需交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