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的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那么,土地使用權既是有土地證上的使用年限,也可按10年攤銷?
2、稅法上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是如何區分的,哪種類型的東西可直接記入當期費用,哪種類型的東西需記入低值易耗品再進行攤銷?稅法上低值易耗品攤銷可以采用一次性攤銷、分期攤銷、五五攤銷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按法律規定的出讓年限攤銷。(土地證上的使用年限)
2、低值易耗品
1)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一般可以分成:
一般工具:直接用于生產過程的各種工具。如刀具、夾具、模具及其他各種輔助工具。
專用工具:指專門用于生產各種產品或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種工具。如專門模具、專用夾具等。
替換設備:指容易磨損、更換頻繁或為生產不同產品需要替換使用的各種設備。如軋制鋼材用的軋錕、澆鑄鋼錠的錠模。
包裝容器:指用于企業內部周轉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種包裝物品。如盛放材料、儲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
勞動保護用品:指發給工人用于勞動保護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種防護用品。
管理用具:指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用的各種家具和辦公用品。如文件柜、打字機等。
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屬于以上各類的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攤銷的主要方法有:一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