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購入廢棄礦井,對廢礦井進行回采,對購入的廢礦井(含開采的巷道)是否征收契稅,我們有異議,請專家老師給予答復。
我們理解:契稅條例規定,契稅是財產行為稅,對土地和房屋產權每轉 讓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稅,對礦山企業,土地和房屋取得時要交納契稅,而地下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開采企業必須享有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方可開采,如果按契稅征收了,那就應該不受開采許可證限制,有開采許可證不代表你享有產權,只有享有產權,交納契稅,才有產權合法性。因為地上部分已按契稅規定交納了契稅,地下部分屬礦產資源,不具有產權屬性,是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明,我們理解不應交契稅,正確如否請給予解釋,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僅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采礦權不涉及契稅。
2、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并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同理承受方應繳納契稅。